開南大學休閒事業管理學系系務會議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 據 開南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訂定 之。
第二條
本系系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系務發展計劃事項。
二、本系各項
重 要章則。
三、本系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系內重要事項。
四、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五、本系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之設立、變更、停辦、工作報告。
六、系務會議議案及校方交議事項。
七、
提升本系教學品質與確保學生學習成效相關措施之研議。
八、
其他有關本系事項。
第三條
本系系務會議當然代表 由 全體專任教師、職員及技術人員組成之。
第四條
本系系務會 議須請學生代表出席及 其他有 關 人員出列席。
一、學生代
表 為學士班班代表一人。
二、學生代表產生方
式 由系學會會長或相關學生 代 表。
第五條
系務會議當然代表除於借調或出國六個月以上之學年度無被選舉
權 外,均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第六條
系務會議由系主任召 開, 每學期至少開會一 次; 如有重大事 由, 得經本
會議出席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臨時會 議, 系主任應於收到 連
署 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
第七條
系務會議由系主任擔任主 席, 若主席無法出席 時, 得由出席代表自當然
代表中推舉一人為主席,代理主席職等應高於其他大多數參與人員。
第八條
系務會 議 開會 時, 得視事實需 要, 由系主任邀請本校相關人員列席報告
或說明。
第九條
本系行政人員及學生代表對於與教師權益有關之聘 任、 升等等章 則 之
訂定或修 訂, 研究所及 附 設機構之設 立、 變更 或 停辦等之提 案, 以及
獎 助
學金之人選決定,僅有發言權,無表決權。
第十條
本辦法未規 定 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辦法 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 過, 報請院 務 會議審議通過後實 施 修正時亦 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