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照顧更多同學,本次生活助學金新增名額,及降低申請門檻,同學可多加利用申請。
申請期限:至105.09.20(二)截止 相關表格及資訊可參考學務處網址:http://sa.knu.edu.tw/counsel/Event.asp?id=2
- 申請資格:(一)1.核發每生每月6,000元者:家庭年所得新臺幣100萬元以下或家中遭遇急難狀況及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者之本校在學學生且需於修業年限內。(執行期限一年,可領至106年9月) 2.核發每生每月3,000元者:家庭年所得新臺幣114萬元以下或家中遭遇急難狀況及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者之本校在學學生且需於修業年限內。(可領到105年12月) (二)本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生活助學金: 1.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2.逾25歲或25歲以下就讀大專校院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者。 3.業依規定領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就學生活補助)、原住民學生工讀助學金或原住民低收入戶工讀助學金等政府提供同屬生活費性質之補助,或進行校外實習領有津貼者。 4.本助學金不得與認養困境學生馨光助學金同時申領。
- 辦理方式: (一)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時公布申請訊息(105學年度至9/20截止)。申請時須檢具相關文件及填妥申請表,送至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以下簡稱學務處生輔組)審核後,提送本校學生獎助學金委員會備查。經核准之學生分發至各單位服務。 (二)本校得視經費預算於申請前規劃核准名額,審核之優先順序如下: 1.家庭年所得100萬元或114萬元以下。 2.家中遭遇急難狀況,經本校審核通過補助學雜費者。
- 申請文件: (一)家庭年所得100萬元或114萬元以下: 1.生活助學金申請表。 2.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3.前一學期成績單(新生免附)。 4.國稅局綜合所得清單、財產清單或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 (二)家中遭遇急難狀況者: 1.生活助學金申請表。 2.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3.前一學期成績單(新生免附)。 4.導師證明(急難狀況者需檢附)。 5.國稅局綜合所得清單、財產清單。 五、領取本助學金之學生得參與具有公共性、公益性及發展性之生活服務學習活動。 前項生活服務學習活動不得妨礙學生之學業與身心發展。 六、領取本助學金之學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資格: (一)因特殊事故或疾病不克繼續參與本助學金服務者。 (二)服務期間態度不佳或不適應,經生活服務學習單位簽報者。 (三)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四)休學或退學者。 (五)未依規定執行當月生活服務學習時數者。惟如有特殊狀況,經生活服務學習單位簽報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缺額由候補名額遞補之,其服務期限至原學生之生活助學金服務期限屆滿為止。七、本助學金經費由教育部生活助學金補助經費及本校學生事務處之共同助學金年度預算項下支應,每學年度視經費預算提供補助名額。 八、各單位主管及指導人員應於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期間,予以管理、督導及考核。 九、生活服務學習期限: (1)每月6,000元者:每人每週服務時間以10小時為上限,每月生活服務學習時數,以40小時為限,每月發給新臺幣6,000元。學生不得以參與生活服務學習為由而缺課。(本項目執行至106年09月止) (2)每月3,000元者:毋需安排生活服務學習。(本項目執行至105年12月止) 十、生活服務學習單位每月將學生當月生活服務學習考核評量表提送學務處生輔組,做為核發本助學金之依據。